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蒙古民族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以及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23〕1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困难补助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章 认定和发放流程
第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二)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学生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病故或遭受意外伤害过世;
(四)其他造成学生经济困难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认定和发放流程
(一)学生申请。凡符合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有导致突发临时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认定。学院需根据学生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后确定并提交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字盖章后报至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三)资助管理中心发放。学生处召开办公会议就学院提交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即时发放。
第四章 资助标准和发放方式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依据学生困难程度给予不同额度资助,最低资助额度为1000元。
第七条 资助款由学校财务发放至受资助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学院需要按照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对学生进行严格认定,如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则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如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违反工作纪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