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引导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强自立精神,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财教〔2016〕15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其他领导为副组长,学院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宣传、组织和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 班级要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国家助学金评议工作。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人数较少的班级不少于7人)。认定小组成员必须覆盖本班所有宿舍,每个宿舍只能有1人进入。认定小组中,学生干部不得超过认定小组成员的25%,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未申请国家 助学金,为人公正、作风正派的学生中产生。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班级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国家助学金评议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评选学年度的上一学年度内无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自然状况符合《内蒙古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标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按《内蒙古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的贫困生等级标准为三个档次发放: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资助范围为每生每年220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范围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资助范围为每生每年4400元。
第五章 名额分配与发放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十条 助学金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且完成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后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 家助学金,之后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贫困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干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和推荐。评议和推荐人选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里的学生。
(三)学院审定。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四)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处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五)学校上报。学校将审核无异议的助学金的材料报送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获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及减免学费等重大项目资助的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二次分配,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二次分配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学生个人或者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获资助期间如出现不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基本条件的行为,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停发和追缴的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学院应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学生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并视情况收回或停发国家助学金或给予纪律处分。
1.享受助学金年度内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3.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4.将国家助学金冲抵班费、平均分配者;
5.拒不服从学校、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劳动者;
6.因各种原因休、退、转学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民族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