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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做到精准认定,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等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录入系统等工作,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必须覆盖本班所有宿舍,每个宿舍至少有1人进入。认定小组中,学生干部不得超过认定小组成员的25%。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从未申请建档,为人公正、作风正派的学生中产生。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A、B、C三个等级。

A级: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B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C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制定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处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学院要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 传材料。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学院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内蒙古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复印件由学院装订存档备查。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依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实际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初步提出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认定,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审核汇总工作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深入了解班级认定工作流程,对本院班级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材料(包括学生申请材料和班级民主评议认定材料)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院认定工作组经公示后,将评议结果和通过评议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核

学生工作处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本学年度我校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公示期间,如师生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对审核结果做出调整。如师生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上一级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上一级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建档备案

1.各学院组织被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采集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录入全国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学校进行资助的依据。

2.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

建立以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名单。

(2)评定会议记录等。

(3)内蒙古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认定结果 汇总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申请材料:《内蒙古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申请学生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但不得要求学生及其监护人临时开具任何贫困证明类材料。

(5)内蒙古民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采集表。

3.档案调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每年秋季学期,根据学 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包括新建、提高档次、 降低档次、撤档4种类别。

(2)除第一学年外,其他每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调整时,各班级撤档比例或新建档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班级)可建档人数的15%;

(3)A级学生库原则上不能轻易调整,如有极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原则上也不能超过A级学生建库人数的10%。

(4)各学院要在A级学生库中把学生的家庭情况做详细备注,如: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家庭父母患重病无经济来源学生等情况。

(5)档案调整程序与建档程序一致。

(6)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学校或学院有权取消资助并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二条 学院不得要求学生及其监护人临时开具任何贫困证明材料。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学院可要求学生或其监护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申请表》是必须承诺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申请表》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虚假佐证材料;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个别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A级、B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如出现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励志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当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学校;如发现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已认定资格并追回已获资助资金,学校要在全校进行通报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主备案,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另外各学院要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让学生了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以及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让学生知恩感恩,并能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让他们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并通过自身努力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