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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没有受到学校处分;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在本班排名前2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参评学生在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中。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二)学生工作处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

(三)学生向学院提交《内蒙古民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四)各班级成立不少于班级人数7%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和推荐;

(五)各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专兼职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各班级推选上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并将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选定学生名单等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六)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义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乌兰夫奖学金和自治区其它大额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公示与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