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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民族大学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单位支持学生处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的相关规章制度、分配勤工助学岗位、审核工作量和发放工资等工作。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指导、组织和管理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岗位设置以校内服务管理工作为主要内容。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

第十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固定岗位、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的,须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四章  用工程序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在设置固定岗位时,应在每学期初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报送资助管理中心;在设置临时岗位时,需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并提前一周将申请表送至资助管理中心。学期内再有增加,沿用原程序,先申请、再审批、后到岗。

第十七条 无论固定岗位还是临时岗位,经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将不予审批,对于未批准的岗位不进行工资受理。

第十八条 有勤工助学需求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勤工助学申请,学院审批后报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各学院按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岗位名额自行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其他部门由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上岗前需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大学勤工助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用工单位和资助管理中心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统一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计酬,依据设岗总数、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年度勤工助学资金开支计划等情况确定计酬标准,按月结算。一般标准如下: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人民币。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12 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资由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并会签后报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用工单位须安排一名教师专门负责所在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上岗人员的考勤工作,对于考勤记录不详者资助管理中心有权不进行工资受理,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岗位,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取消此岗位。各单位要严格勤工助学用工制度,加强岗位监督,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每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勤工助学考勤情况统一报送至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财务处发放酬金。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对不适合勤工助学岗位要求的学生申请调换的,需报请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批后方可予以调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原《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