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授予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纪、品德良好,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水平要求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课程考试及其它培养环节考核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达到如下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文献资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研究生在学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
2、思想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
3、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者;
4、课程考试作弊或论文工作剽窃他人成果情节严重者。
第三章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外语课;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4门,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研究生课程考试要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申请者必须通过相应的各门课程的考试,完成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当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门学科的发展或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
2、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
4、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研究时间不少于一年。
5、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或取得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数据准确,结构严谨、引用或引证文献和原著要准确。要有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按学位论文中所引用的顺序,列于文末。详细的写作要求,按《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与写作格式》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三个月向所在学科提交答辩申请、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送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应在二周内完成论文审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学科负责人招集本学科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安排研究生进行预答辩。
第十条 论文评阅
1、硕士研究生论文预答辩通过后,在正式答辩前一个月,聘请与论文相关专家二人(其中至少有校外专家一人)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答辩前,评阅人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申请人保密。指导教师(包括指导小组成员)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
2、评阅人应对硕士学位论文是否具有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理论分析是否严密、正确,所用的资料、数据等是否可靠无误,论文是否反映出作者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以及思维的独创性和科学研究能力,整体上是否有新意等方面进行评阅。评阅人对该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是否可以进行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3、论文评阅人中若有一人评语是否定的,可增聘一名评阅人,若有两位评阅人是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分委员会就此做出书面报告,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为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学位论文评阅采取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论文采取双盲评审方式评审。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设秘书一人,详细记录答辩内容。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推荐,分委员会主席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指导教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在答辩前一周收到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
1、毕业研究生应在六月二十日前完成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审批。申请延期答辩者,一般随下一届毕业生授予学位。硕士研究生经批准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本人要求进行硕士论文答辩,可随应届硕士研究生同期进行。
2、论文答辩程序
(1)主席宣布开会,并宣读论文答辩程序和要求;
(2)指导教师介绍硕士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等情况;
(3)申请人宣读论文主要内容,一般在30分钟左右;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休会。申请人和列席人员暂时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主席宣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然后进行答辩讨论,评论论文并对论文评分,形成答辩委员会意见,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6)复会。申请人和列席人员返回会场,主席宣读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7)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
第五章 学位材料报送和存档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硕士学位申请时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硕士学位申请书;
2、学年评定及中期考核表;
3、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中期检查报告;
4、学位论文评阅书;
5、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和培养情况表;
6、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
7、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8、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9、硕士学位论文。
申请硕士学位的全部材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建档,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有关部门存档。
第六章 学位的审定与授予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有关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应逐个就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教学实习、专业实践、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对个别有争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重新进行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以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也可以做出不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学位的建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或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硕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的行为时,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2009年7月修订,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